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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考试

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3〕13号),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

二、考核发证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安监站”)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

省安监站在设区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的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

三、教育培训

(一)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由建筑施工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二)初次取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首次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前所接受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

具体按《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教学试行大纲》(鲁建管质安字〔2012〕10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在证书延期复审前所接受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1、强化培训,在证书有效期内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强化培训:

(1)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2)操作资格证书曾被暂扣;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4)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以上;

(5)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常规培训,不属于上述需参加强化培训的,可参加常规培训。

3、教学活动可采取自学与脱产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培训内容、教学计划、教材选取暂由考核小组确定。其中,属于强化培训的,脱产集中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常规的不得少于24学时。

四、培训机构

(一)培训机构应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培训机构数量无限制。

(二)考核小组应在公共媒体公示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训范围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培训机构应在招生文件中写明报名场所,在招生场所张贴报名条件、受理程序、教学安排等信息。

(四)培训机构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初次取证

(一)培训报名

1、报名条件

同考核人员的基本条件,具体参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试行)》(鲁建管发〔2009〕4号,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中“基本条件”。

2、报名程序

(1)填写报名申请

1)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登录《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一)》(附件1)

2)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申请人也可以参照《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一)》表样制作表格,填写相关内容,委托培训机构登录《管理系统》,填写信息数据,打印申请表。

3)已被雇(聘)佣的人员,宜委托所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登录《管理系统》,填写信息、打印《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二)》(附件2),企业应对有关资格、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2)提交报名资料

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初中及以上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4)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以内的体检报告。

3、报名审查

培训机构应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核验身份证、毕业证、体检报告等的原件,相符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专用章,签署审查人员姓名后整理归档。

不予报名的,应书面申明理由。

4、报名确认

符合报名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按规定采集身份证、照片等信息数据,书面告知培训时间、教学要求等事宜。

(二)培训教学

培训机构应遵照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实施教育培训,坚持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并重原则。

培训合格的,应向学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三)考试考核

1、考核申请

(1)经培训合格后,申请人应登录《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附件3),向所属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培训机构代理集中提出申请。

(2)申请时,申请人应向考核小组提交《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以及本文第五(一)款第2(2)项所列经培训机构核验后的全部培训报名资料。

2、申请受理

考核小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考核的,应及时安排,核发准考证;不予考核的,应当书面申明理由。

3、考核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具体按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4、考试考核

(1)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应分别进行,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操考核。

(2)理论考试,考核小组宜优先选用计算机考试形式,条件不具备的方可采用笔试。

(3)实操考核,可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以及口试等方式。

(4)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专门培训。

考核小组应制定重新培训实施细则,并监督培训机构严格执行。

5、考务工作

(1)考核小组应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健全考务制度,维护考核秩序,做到责任到人。

(2)考核小组宜成立考评委员会,建立考评专家库,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制度。

(3)考核小组应根据申请情况认真规划考核安排,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告知考核的具体时间、地址和要求等。

(4)实行主考官制度,对考务工作承担责任。理论考试时,应安排不少于2人监考;操作技能考核时,考评人员不得不少于2人。

(5)参加考核的学员应当凭准考证、身份证两证进入考场,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6)实操考核时,实操教学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严防发生意外伤害。正常情况下,教学人员不得指导考生操作。

(四)证书发放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认真复核、整理合格人员档案,制作电子数据,向省安监站提出申请,省安监站审批通过后,可预打证书。

办理证书印鉴手续时,考核小组应当向省安监站提交以下材料:

1、操作资格证书办理情况申报表(计算机生成,附件4);

2、操作资格证书核发情况汇总表(计算机生成,附件5);

3、本文第五(三)款第1(2)项所列资料。

其中,3所要求的资料中的《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等应装订成册,经省安监站审查后由考核小组存档。

省安监站审定后,合格的,在证书上加盖印鉴,由考核小组发放给申请人。

六、延期复核

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9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在向考核小组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有效期为12个月。

(一)继续教育报名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应向从业企业所在地的培训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登录《管理系统》,填写信息、打印《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三)》(附件6)并对有关资格、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 延期复审申请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申请人应登录《管理系统》向企业所在地考核小组提出延期复审申请,或委托所在企业代理集中申请。自延期复审继续教育申请提出后3个月内,若《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三)》中“用人单位意见”一栏所列情况没有发生改变,也可委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代理集中申请。

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考核申请表(附件7、8);

2、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近三个月内);

5、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1)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资料;

(2)在岗情况记录。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属于培训机构代理集中申请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三)》,并且企业可以不再在《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考核申请表》  “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8〕12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如实填写审核意见。

(三) 延期复审内容

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的主要内容为身体状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8〕12号)第三十三条执行。

(四) 延期复审核准

考核小组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向省安监站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办理情况申报表(附件9);

2、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核发情况汇总表(附件10);

3、本文件第六(二)款所列资料。

其中,3所要求的资料中的《延期复核申请表》等应装订成册,经省安监站审查后由考核小组存档。

省安监站审定后,合格的,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七、证书使用管理

(一)证书注册

1、初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在3个月的实习作业合格后,应持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雇(聘)佣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证书注册登记手续。

2、企业收到注册申请后,登录《管理系统》选取申请人,打印《特种作业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11)、《操作资格证书注册汇总表》(附件12),向所属考核小组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作业人员注册申请表》;

(2)《操作资格证书注册汇总表》;

(3)申请人操作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

(4)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5)考核小组确认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符合条件的,考核小组应予以注册;不予注册的,应申明理由。

4、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将无法办理延期手续。

5、《管理系统》将为企业和考核小组等提供打印有效证书名单信息。

(二)变更注册单位

1、持证人调换工作单位,调换后仍从事原作业工种的,应当由原雇(聘)佣企业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变更数据,打印《操作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3),签署意见。

原雇(聘)佣单位无故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经核实,所属考核小组应当予以办理。

2、调入企业与原企业不隶属于同一考核小组的,应携《操作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等资料赴原企业所属考核小组确认。

(1)同意调出的,考核小组应进行电子审批并在《操作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2)不同意调出的,应书面申明事由,并在《管理系统》中审批为“不通过”,证书自动注册回原单位。

3、申请人应携《操作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到调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调入单位应进行电子审批并签署意见。电子审批为“不通过”,证书自动注册回原单位。

4、经原企业和调入企业审批后,申请人应携以下资料向调入企业所属考核小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操作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与调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外省持证人员转(调)入我省行政区域建筑企业后仍从事原作业工种的,应参照换发证书建立基础数据。

(三)变更证书信息

证书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所雇(聘)佣企业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变更数据,打印《操作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签署意见。

申请人应携有关资料向企业所属考核小组办理变更手续。

(四)证书遗失补发

遗失证书的,应在地市级以上公共媒体做遗失声明后,由持证人所雇(聘)佣企业登录《管理系统》填写补发申请,打印《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附件14),向企业所属考核小组申请补发证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遗失声明材料。

(五)不良记录录入

不良记录由企业或考核机构登录《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数据。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行为的,应记不良记录:

1、违反劳动纪律;

2、违规违章作业;

3、对事故负有责任;

4、不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5、其他不良行为。

(六)注销证书

1、有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证书进行注销管理: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4)持证人死亡;

(5)持证人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存有上述(1)(3)情形的,系统进行自动注销管理;

3、存有上述(2)(4)(5)情形的,由所在企业登录《管理系统》填写注销信息,打印《操作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15),携以下资料向所属考核小组申请注销证书:

(1)《操作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

(2)《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属于持证人死亡情形的,资料从简。

4、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存有上述(2)(4)(5)(6)情形的,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也可由所在企业考核小组登录《管理系统》填写注销信息和注销理由,打印《操作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15),携以下资料向省安监站提出注销证书申请,由省安监站做出注销决定。

(1)《操作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

(2)《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3)撤销相关证明资料。

(七)撤销证书

1、有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证书进行撤销管理:

(1)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核发操作资格证书的;

(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操作资格证书的;

(3)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的;

(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存有上述情形的,由所在企业考核小组登录《管理系统》填写撤销信息和撤销理由,打印《操作资格证书撤销申请表》(附件16),携以下资料向省安监站提出注销证书申请,由省安监站做出撤销决定。

(1)《操作资格证书撤销申请表》;

(2)《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3)撤销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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