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莱芜市城管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为做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1.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原件扫描件1份;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原件扫描件1份;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原件扫描件1份(此项仅限最低等级资质提报);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扫描件1份(此项仅限最低等级资质提报);
11.企业主要人员(最低等级资质包括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注册建造师,非最低等级资质仅提交技术负责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情况(此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出承诺);
12.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号等信息表(此项仅限最低等级资质提供)。
二、办理流程
1.企业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提交申请;
2.企业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
3.企业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上传设区市主管部门盖章的申请表;
4.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网上受理;
5.专家审查、陈述申辩;
6.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邮寄送达)。 三、有关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
2.同一家企业拥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针对每项资质分别提出延续申请。
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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